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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强与赵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大伟,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赵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茌民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支付赔偿款22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本案在审理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茌平县京都国际XXX房产一处,到期日为2016年8月24日。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查询,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