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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19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邢金胜与刘金德、王秀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金胜,刘金德,王秀凤,杨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910-2号申请执行人邢金胜。被执行人刘金德。被执行人王秀凤。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福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邢金胜与被执行人刘金德、王秀凤、杨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刘金德、王秀凤、杨福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金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德、王秀凤、杨福明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钟江审 判 员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任广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