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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承德士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尹晓春、任忠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承德士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芳,该公司职工。被告尹晓春。被告任忠丘。原告承德士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晓春、任忠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士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电料,被告于2010年10月5日在原告处开始购买电料,后期熟悉后,被告说因资金紧张过几天一起给,于是被告在原告货单上签字,至今被告共拖欠53297.00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说没钱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3297.00元并支付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7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