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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芮小平与包长青、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小平,包长青,谈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芮小平。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长青。被告谈丽。原告芮小平诉被告包长青、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芮小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芮小平负担。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