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芮小平与包长青、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小平,包长青,谈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芮小平。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长青。被告谈丽。原告芮小平诉被告包长青、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芮小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芮小平负担。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