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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港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静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港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催字第14号申请人:上海港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静妮。。申请人申请人上海港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汇票付款期限已经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上海港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票一份(号码为2165693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嘉善沃尔克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港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3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港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港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祖国宏审 判 员  庄 育助理审判员  安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