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鹏伟与北京市福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郑鹏飞,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福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627房间。法定代表人肖斌,经理。郑鹏飞与北京市福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京石劳人仲字(2014)第1369号裁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市福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3917.32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市福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屋、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京石劳人仲字(2014)第13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