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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杨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与郑1、张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郑1,张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官道镇甄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8849135-0。被告郑1,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陆丰市碣北镇霞博村委会霞博村***号,现住深圳市。被告张2,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陆丰市碣北镇霞博村委会霞博村***号,现住深圳市,系被告郑1妻子。原告栖霞xx果蔬有限公司与被告郑1、张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价值8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1在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因租赁深圳国际农产品物流园A1042号档位的押金22万元和租赁费19.6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止。冻结期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他人支付该押金及租赁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冻结被告郑1、张22014年9月22日向深圳市鼎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的购房款25916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冻结期间,深圳市鼎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向他人支付该购房款,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冻结被告郑1、张2的银行存款86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向他人支付、划转,亦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吉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