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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习某某,女。被告熊某某,男。原告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1年在浙江打工时认识,2012年2月17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双方在原告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在原告家共同生活。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性格暴躁、不务正业、以赌博虚度时光,输掉家里10万余元。2014年被告私自退掉双方的预订的房屋,拿走房款35000元,2014年年底又从原告工资卡取走20000元,2014年5月被告给别人开车,把车押在赌场。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告痛苦不堪,原告苦口婆心劝解被告改掉不良恶习,但被告屡教不改,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房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庭后向法庭递交答辩状称婚前双方经过了充分的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相互关心、相亲相爱、夫妻感情良好。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不务正业、以赌博虚度光阴”不是事实,被告一直在外打工,负担家庭生活,被告在工作之余和朋友玩牌,被告现在也认识到错误并愿意改过。现在双方之间有矛盾,但属于夫妻之间的正常矛盾,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原告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2012年2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2、手机短信二条,证明被告婚后经常赌博。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能与其答辩状内容印证,故能够证明双方在婚后因被告赌博发生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在浙江打工时认识,2012年2月17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双方在原告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在原告家生活。婚后因被告赌博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4月被告外出以打工为由再也未回家。2015年4月30日原告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有矛盾,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应及时改掉赌博习惯,双方尚可以继续生活。原告习某某请求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习某某要求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秋 敏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