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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冯家骏与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张宝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骏,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张宝卫,张风雨,张中华,刘红来,范茂岗,赵会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冯家骏,学生。法定代理人:冯辉,工人。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负责人:姜俊年,校长。委托代理人:赵双成,本科,白庄中心校副校长。被告:张宝卫,农民。系张梦鑫之父。被告:张风雨,农民,系张俊建之父。被告:张中华,农民,系张鹏程之父。被告:刘红来,农民,系刘鹏琪之父。被告:范茂岗,农民,系范方琦之父。被告:赵会刚,农民。系赵迅之父。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家骏诉称:2014年9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在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上体育课期间,学生刘鹏琪、范方琦、张鹏程、张俊建、张梦鑫强行将原告用垫子压在下面,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住院进行了治疗。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31401.97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白庄中心校、张中华、张宝卫、张风雨、刘红来、范茂岗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赵会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法审查。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辩称:老师在上体育课的时候,已经对学生做了注意安全的强调,体育课搞活动难免会出现意外,原告受伤的事故发生后,老师将学生及时的送到医院治疗,并做了妥善的处理。受伤学生费用方面,学校也与受伤的学生家长做了协调,虽然没有协调好,学校完全能做到遵守法院的判决,虽然追加了被告赵会刚,但是原告起诉的是五个被告,当时宋华利校长陈述的是五个学生参加的,分别是刘鹏琪、范方琦、张鹏程、张俊建、张梦鑫,有这五个学生亲笔写的参与伤害事件的认可说明,学校准备将五个学生亲笔写的认可说明作为证据提交。被告张宝卫辩称:同意赔偿,对原告起诉的数额对不对及有没有赵迅参与我不清楚,依法院核实。被告张风雨辩称:同意赔偿,对原告起诉的数额依法院核实,有没有赵迅参与我不清楚。被告张中华辩称:发生的事故是在学校发生的,也是上课的时候发生的,我不同意赔偿,要求学校承担一切责任,当时我孩子是自己爬出来的,如果当时要是没有爬出来的话,可能也会受伤,我听老师说赵迅参与了这件事。被告刘红来辩称:我同意赔偿,对原告起诉的数额依法院核实,这件事是在上课的时候发生的,学校应该负大部分的责任,当时学校校长跟我们说的是六个孩子参与的,可是当时去的是五个家长,赵迅的家长没到,说赵迅的家长有事来不了,赔偿多少赵迅的家长听着。被告范茂岗辩称:赔偿金额由法院审查,这件事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当时出事以后去了五个家长,赵迅的家长没到,说有事来不了,赔偿多少赵迅的家长听着。被告赵会刚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当时老师是给我打电话了,我问过我家孩子有没有参与,我家孩子说没有参与,之后老师调查完跟我说没有我家孩子的事,所以我不承担责任。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陈述的依据及提交的证据是:1、诊断证明、病例:证明右腕部外伤骨折。2、白庄中心校出具的关于原告受伤经过的证明:证明了以上五名学生(不含赵讯)伤害原告冯家骏的事实。3、医药费1676.51元,票据及保险公司理赔计算书证明了合计药费为:3436.89元,减去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760.38元,所以再要求赔偿医药费1676.51。4、伙食补助费800元,病例证明:住院天数。(8天×每天100元计算)。5、护理费1013.46元,户口页证明护理人员为工人。6、××赔偿金20372元,鉴定书证明:十级伤残。7、鉴定费1040元,有鉴定费票据。8、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有鉴定书证明:十级伤残。9、交通费500元,无证据,要求法院酌定。各被告对原告的以上陈述的依据及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白庄中心校出具的关于原告受伤经过的证明没有异议。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赔偿金、鉴定检查费没有异议。对交通费同意法院酌定。对精神抚慰金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被告刘红来的质证意见:对医疗费、护理费、××赔偿金、鉴定费没有异议。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过高。对原告提交的白庄中心校出具的关于原告受伤经过的证明不认可。被告张中华的质证意见:对医疗费没有异议。对交通费没有证据不予认可。对其他费用认为均过高。对于原告提交的白庄中心校出具的关于原告受伤经过的证明不认可。被告范茂岗的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交的白庄中心校出具的关于原告受伤经过的证明不认可。对交通费、对××鉴定不认可。不同意给精神损失费。对伙食补助费认为过高。对医疗费、护理费没有异议。被告张风雨的质证意见: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没有异议,对交通费原告没有证据,同意法院酌定,其他费用数额过高。对于原告提交的白庄中心校出具的关于原告受伤经过的证明不认可。被告张宝卫的质证意见:对医疗费、护理费没有异议。对伙食补助费同意按河北省相关标准确定。对交通费原告没有证据,同意法院酌定。对其他费用认为数额过高。对于原告提交的白庄中心校出具的关于原告受伤经过的证明不认可。被告赵会刚的质证意见:不同意赔偿,对证据不发表意见。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刘鹏琪、范方琦、张鹏程、张俊建、张梦鑫五个学生亲笔写的认可参与了伤害冯家骏的事件。原告对被告白庄中心校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体育老师对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了描述,白庄中心校认可五名学生的侵权行为,并提交了五名学生亲笔写的参与伤害事件的内容,对学校提交的该证据无异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冯家骏没有说过张中华的孩子跟冯家骏一起压在底下又爬出来的事情。被告刘鹏琪、范方琦、张鹏程、张俊建、张梦鑫的法定代表人对白庄中心校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均认可是自己的孩子亲笔书写的以上内容。但均认为赵迅已与其他五名孩子同时亲笔写了以上内容,肯定就有赵迅参与,为什么划去赵迅的名字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在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上体育课期间,学生刘鹏琪、范方琦、张鹏程、张俊建、张梦鑫将原告冯家骏用垫子压在下面,造成原告冯家骏受伤。事故发生后,老师将学生冯家骏及时的送到医院治疗,后经本院委托鉴定冯家骏为十级伤残。对冯家骏造成伤害的事件,学生赵迅未参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31401.97元。上述事实,有医院诊断证明、学校证明、病例、药费票据、鉴定报告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本案原被告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冯家骏受伤是因刘鹏琪、范方琦、张鹏程、张俊建、张梦鑫的侵权行为所致,因原告冯家骏系在校上课期间受到侵害,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管理责任,是该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存在过错,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对原告冯家骏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他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告冯家骏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1676.51元,有医院票据等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按住院8天×每天100元,有病例等所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1013.46元,护理人为原告的父亲,系工人,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46239元÷360天×住院8天,有病例、户口页等所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用车的必要情况,本院酌定200元,其余300元本院不予支持;5、十级××赔偿金20372元,按上年度农民年纯收入10186元×20年×10%,有户口页、鉴定书等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鉴定检查费1040元,有相关票据所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抚慰金6000元,有伤残鉴定书证明十级伤残,且原告无过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予以支持的原告损失1-7项合计为31102元。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依责承担损失的60%,即18661.20元,其他被告依责承担损失的40%,即12440.80元,因无证据证实五被告的责任大小,故五被告各自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赵会刚之子赵讯未参与该事件,因此赵讯的法定代理人赵会刚不承担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赔偿原告冯家骏各项损失中的18661.20元;被告张中华、刘红来、张风雨、范茂岗、张宝卫各自赔偿原告冯家骏各项损失中的2488.16元(计12440.80元);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元由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承担380元,其他被告各承担40元(计2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金峰审判员  戴 军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