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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媛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殿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生。被告任媛媛,海达小区108号门市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媛媛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长生审判员  孙锡伟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