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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别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霞,别德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613号申请人王玉霞。被申请人别德三。申请人王玉霞因与被申请人别德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别德三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别德三在高密市农业银行柴沟分理处62×××76账号三万元存款。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