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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李玉林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刑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捕前住项城市。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2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项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玉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容���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项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一)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5日12时许,在项城市钱都宾馆8601房间,被告人李XX以70元的价格卖给韩维华海洛因一包。2014年9月5日15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XX在项城市水寨镇北大街家中二楼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冰毒14.8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9月5日12时许,在项城市钱都宾馆8601房间,被告人李XX聚集付庆华、马义东、韩维华、周来来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公安民警并在8601房间当场查获5.2克冰毒、0.3克海洛因,以及冰壶、锡箔纸等吸毒工具。经对上述人员进行人体毒���检查,均为阳性。上诉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XX供述:钱都宾馆8601房间是我给宾馆服务员李凯电话联系,让老孙去办的手续,在房间里付庆华吸食了毒品,其他人没有吸食,房间里一小盒毒品是我的,但数量没有那么多,从家中搜出的冰毒疑似物我不知道是谁的。2、证人马XX证言:2014年9月5日上午,李XX打电话让我到钱都宾馆8601房间,我到后房间有付庆华,后陆续来了周来来、韩铁棒,中间韩铁棒70元钱向李XX买了一包老黄皮,我向李XX要了一包冰毒想吸,后李XX接了一个电话称公安人员来了,在跑到门口时被抓。另证多次在李XX处购买毒品的情况。3、证人周XX证言:2014年9月5日上午,我与李XX联系见的面,在房间里吸食了冰毒,李XX和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吸食了老黄皮,其他人是否吸食毒品我没在意。4、证人周XX证言:2014年9月5日上午,我通过方秋林得知李XX处有毒品,我直接到钱都宾馆欲找李XX购买毒品,被蹲守的民警抓获。5、证人韩XX(又名韩XX)证言:2014年9月5日上午,我和李XX、娃蛋、还有另外两个男子在钱都宾馆601房间吸毒了,其吸食的老黄皮是从李XX处70元买的。我吸食的毒品是从后邓楼“应康”处购买的。6、证人付XX(又名XX)证言:钱都宾馆是李XX开好的,我和韩维华、李XX等人在房间里吸食了毒品。我没有与李XX或者周来来在松山宾馆吸食过毒品,但在李XX家二楼吸食过毒品。7、证人王XX(钱都宾馆服务员)证言:案发当天是我值班,是否有人打电话安排房间记不清了,但有人拿着身份证去登记,身份证的真假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给房间打电话通知民警来,宾馆也没有叫李凯的人。8、证人任XX(李XX之母)证言:我儿子李XX住二楼,李XX前妻住过一次,女儿回来住过。并证李XX女儿及其前妻不吸毒,李XX吸毒。9、证人孔XX(李XX前妻)证言:李XX吸毒,家中二楼被搜查出的毒品是谁放的我不知道。10、证人孔XX(又名孔明明,李XX之女)证言:李XX吸毒,家中二楼被搜查出的毒品是谁放的我不知道。二楼房间一般都是李XX居住。11、书证:户籍证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3)川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项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项城市公安局对李XX在项城市水寨镇北大街住处的搜查证及搜查笔录。12、项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张兴华、程俊燕2014年9月6日对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在李XX在场下对从钱都宾馆8601房间以及李XX家中搜出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从宾馆房间搜出毒品疑似物分别编号为5号、6号、7号,从李XX家��搜出毒品疑似物分别编号为1、2、3、4号),1号毛重约45.45克,2号毛重11.52克,3号毛重13.7克,4号毛重11.26克,5号毛重24.3克,6号毛重1.66克,7号毛重1.19克。以上缴毒品单据为准。13、周口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9月14日出具的上缴毒品单据。14、李XX手机1873942****通话记录:2014年9月5日0时0分、44分两次与马义东(1523947****)通话;9时30分与付庆华(1384944****)通话一次;10时51分与韩维华通话一次。15、项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徐统仕、张兴华2014年9月5日出具的案件查获经过: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9月5日12时许,在钱都宾馆8601房间将李XX、付庆华、马义东、韩维华、周来来抓获,并查获毒品疑似物。将5人带离后,民警继续在宾馆房间守候。13时30分左右,将前来找李XX购买毒品的周从岭抓获。随后民警在李XX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6���检查笔录:2014年9月5日16时许,侦查员徐统仕、张兴华对李XX在项城市水寨镇北大街的家中进行搜查,在二楼北头一间房子里的床头柜里发现2小瓶毒品疑似物,1个红色塑料纸包的毒品疑似物,塑料自封袋110个、电子秤1个、小铜秤1个、手机6个、田彩红居民身份证1个、手提电脑1个、吸毒用冰壶3个。在其卧室隔壁西边的房间发现有1个自封袋装内有3小瓶冰毒疑似物。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审被告人李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李XX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认定李XX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二审经查属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李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李XX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查,李XX供是其与宾馆电话联系后,让人去开的房间,证人马义东证是李XX打电话让其到宾馆房间,证人付庆华也证宾馆房间是李XX开的,李XX等人在房间吸了毒。李XX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李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李XX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公安人员在李XX的住处查获了14.8克冰毒,证人马义东证多次在李XX处购买过毒品,证人周从岭证到钱都宾馆欲找李XX购买毒品,证人马义东、韩维华均证在宾馆李XX向韩维华贩卖了毒品。李XX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李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审根据李XX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后果,对其判处的刑罚,在法定量刑幅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李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全新审判员  庞 巍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