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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秀、黄存全与李德成、江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杨秀。原告黄存全。被告李德成。被告江日东。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上列原告杨秀、原告黄存全与被告李德成、被告江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秀、原告黄存全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秀、原告黄存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帆(兼)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