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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张名武、张名大、胶州市胶莱镇小杜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张名武,张名大,胶州市胶莱镇小杜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张秀兰,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名武,男,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张名大,男,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胶州市胶莱镇小杜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XX,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张名武、第三人张名大、胶州市胶莱镇小杜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