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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丁新海与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海,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丁新海。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华东,公司经理。被告齐怀温。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海与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新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元���由原告丁新海负担。审 判 员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