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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超越、柴小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超越,柴小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002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系原告农贷员。被告:朱超越。被告:柴小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越、柴小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2694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