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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阚世明与王玉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世明,王玉环,黄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阚世明。委托代理人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环。第三人黄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玉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孙明月(债权人,另一案件第一顺序冻结王玉环房屋当事人)、黄巍(王玉环房屋买受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王玉环将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的房屋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黄巍,首先支付孙明月207900元,其次给付王玉环房屋租赁费用30000元,房屋过户费由王玉环负担(从500000元房价款中扣除),剩余款项给付阚世明,不足部分由王玉环继续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玉环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手续过户到黄巍名下(持本裁定办理过户手续)。二、所产生的过户费用由王玉环负担,从房价款中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李守和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宇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