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胡惠军与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军,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胡惠军。被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神仙湾路县政府后。法定代表人:胡平,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军诉被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惠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惠军以与被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5元,减半收取935.25元,由原告胡惠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皖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