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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西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开发区兴义路8号万都中心4803-4804.法定代表人:CHRISTIANDEPASTRE,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晓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4】沪贸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骏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5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志强审 判 员 袁建山代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