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袁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4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汉族,住乐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辩护人周小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4945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周小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袁某在其实际经营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工业区安费诺凯杰厂旁美惠佳超市二楼招揽附近打工人员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营业时间为每日中午12时至13时许,袁某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每把牌从中抽水10元到100元不等。2015年6月16日11时30分许,该赌场正在营业,民警根据线索在美惠佳超市二楼现场抓获被告人袁某,并将正在参与赌博的朱学平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案发当日缴获的赃款中有6000元为罗姓参赌人员所有,且称该6000元是用作其他用途。经查,案发当日缴获的赃款6460元中,除被告人袁某称其中100元为被告人所有,其余参赌人员均否认赃款为自己所有,更未有人提出其中有款项是用作其他用途。辩护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49张、无主赌资人民币63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