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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太村镇,村民。被执行人秦某,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工人。乔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旬邑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5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139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