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金燕与洪天慧、范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926号原告张金燕。被告洪天慧。被告范丽丽。原告张金燕诉被告洪天慧、范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金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燕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金燕负担。审 判 员 许 霞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