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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伏祥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祥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商初字第696号原告伏祥龙,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苗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负责人张铭,公司总经理。原告伏祥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伏祥龙以其尚未因本次保险事故产生实际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伏祥龙以其尚未因本次保险事故产生实际损失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祥龙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伏祥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