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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卜振平诉尹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振平,吴立军,尹军,刘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卜振平,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峰,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立军,住承德市。被告尹军,住承德市。被告刘艳芬,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卜振平诉被告吴立军、尹军、刘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人民陪审员曹振海、人民陪审员赵志旭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卜振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振平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40.00元,由原告卜振平承担。审 判 长  李金石人民陪审员  曹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志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