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卜振平诉尹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振平,吴立军,尹军,刘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卜振平,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峰,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立军,住承德市。被告尹军,住承德市。被告刘艳芬,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卜振平诉被告吴立军、尹军、刘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人民陪审员曹振海、人民陪审员赵志旭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卜振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振平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40.00元,由原告卜振平承担。审 判 长 李金石人民陪审员 曹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志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