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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人和镇蓬勃石材厂、冯玉锦、许民祖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人和镇蓬勃石材厂,冯玉锦,许民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309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倩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玉顺,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蓬勃石材厂。法定代表人:许德蓬,总经理。被执行人:冯玉锦,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许民祖,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蓬勃石材厂、冯玉锦、许民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蓬勃石材厂、冯玉锦、许民祖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蓬勃石材厂、冯玉锦、许民祖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