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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平北与王婷、陈兆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北,王婷,陈兆玲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391号原告高平北。被告王婷。被告陈兆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北与被告王婷、陈兆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北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婷、陈兆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平北撤回对被告王婷、陈兆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800元,减半收取170400元,由原告高平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