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华与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陈曦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249号原告:王华。被告: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北路343号。法定代表人:陈曦。被告:陈曦。被告:徐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陈曦、徐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高 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