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维护服务部与常熟市长三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正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维护服务部,常熟市长三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正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23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维护服务部,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勤丰路21号。负责人郭良杰。被告常熟市长三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路81号星都家园17幢110。法定代表人顾杏花,总经理。被告金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维护服务部诉被告常熟市长三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正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维护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6元,合计111元由原告常熟市雷霆汽车维护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