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彭某。被告孔某甲。原告彭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原告和女儿不关心,还对原告咒骂,经常争吵,被告的种种不理智行为,造成夫妻无法和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4年12月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夫妻关系毫无变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孔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孔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多年来一直较好,我为家庭全心全意,尽心尽力,而原告沉迷赌博,还有第三者。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举办结婚仪式,婚后双方领养一女孔某乙(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前关系和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以及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等原因产生矛盾并逐渐加剧。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还是可以的,夫妻关系可以挽回,自己也愿意改正脾气不好的缺点,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所产生的夫妻矛盾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出现矛盾积极加以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注意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多尽到家庭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