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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焦大燕与倪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焦大燕,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九组(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57********。申请执行人朱望先,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5********。被执行人倪建卫,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社区石头岭**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大燕、朱望先与被执行人倪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倪建卫的债权,目前无法提取,且被执行人倪建卫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桃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