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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1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媒人介绍认识恋爱,2011年6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5月25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性格不合吵闹,被告甚至曾经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赵某某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3、保证书复印件一份。张某甲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即便发生争吵曾经打过原告一次,但是被告愿意改正,不会影响夫妻感情。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甲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媒人介绍认识恋爱,2011年6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5月25日生育一子张某乙。近年来,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致使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争吵和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名子女。近年来,原、被告虽然因为沟通较少而产生误会且发生争吵,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原告诉请要求离婚的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不符,也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而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赵某某诉请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正确对待家庭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多作自我批评,多进行思想沟通与交流,相互关心、体贴对方,珍惜彼此多年的感情,多为子女考虑,是完全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