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梦莹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刘梦莹。委托代理人XX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莹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梦莹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梦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坤审 判 员 徐阁人民陪审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