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5371号原告李××。被告韩××。原告李××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带来一个儿子,现均已上大学),双方性格、志趣、习惯差异很大,缺乏共同语言。被告家庭责任感极差,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还不孝敬原告之父母亲。凡此种种,久而久之,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分居已一年多,实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各自带来的儿子仍随各自生活;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双方折价均分;共同贷款20万元双方均担;被告支付给原告抚养被告带来之亲生儿子李一某(1994年生)18年的费用8万元;诉讼费由双方共担。被告韩××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对原告十分关心,并且尽到了赡养原告父母的义务,不同意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原、被告各带一子,婚后由二人共同抚养,现均已成年,大学在读。2014年1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另查,原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婚姻状况证明中的“李树营”与原告李××系同一人。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户籍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本院询问笔录、天津市公安局中旺派出所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且将随其生活的子女共同抚养成年,双双考入大学在读,证明原、被告婚后曾共同经营着一个和睦的家庭,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贴和谅解,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与被告韩××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学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