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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淑霞与被执行人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霞,张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陈淑霞,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乐业镇团发村万发屯一组。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乐业镇团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淑霞与被执行人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长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