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李祥、张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李某,张某,王某2,朱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监字第12号原审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曹永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张某,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王某2,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朱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田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原审被告李某、张某、王某2、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4)松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董德义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田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