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彩玉诉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玉,王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411号原告王彩玉,女,1962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烁,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马场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彬,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王彩玉与被告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彬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彩玉诉称:2012年11月14日晚上9点,我骑自行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胡黄路土门路口时,遇被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逆行至此,两车相撞,我受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5月7日,被告给付我医疗费11900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我医疗费24100元。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彬赔偿我医疗费24100元。被告王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21时10分,被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适遇原告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接触,均损坏,原告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平谷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3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手术费36000元,被告已经给付了11900元,剩余的241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医疗费241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住院病案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合法有据,本院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彩玉医疗费二万四千一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及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二元,由被告王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婷人民陪审员  冯东立人民陪审员  陈春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