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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晓红与被执行人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红,柴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运盐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曹晓红,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禹香苑西区**号楼*单元*层东。被执行人柴淑芬,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庄**号居民。申请执行人曹晓红与被执行人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柴淑芳下落不明,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运盐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