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与蔡少波、陈少莹、林炳楷、林宽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负责人黄潮钿,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雏燕。委托代理人林燎。被执行人蔡少波。被执行人陈少莹。被执行人林炳楷。被执行人林宽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少波、陈少莹、林炳楷、林宽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蔡少波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贷款本金17884.94元、利息6040.21元及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按《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陈少莹、林炳楷、林宽泉对被执行人蔡少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少波于2015年10月15日自行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2108.32元(其中本金12408.48元,利息及罚息9699.84元)。经本院依法对被四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除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炳楷名下号码号牌为粤DJ79**小型汽车及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宽泉名下号码号牌为粤DU47**、粤DR54**的小型汽车外,暂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裁定将上述车辆进行查封。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对上述查封的车辆予以处置,也无法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四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奋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