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林熙与马玉文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熙,马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熙,男,201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理人:林得群,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马玉文,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关于马林熙申请执行马玉文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