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鲁某与冯某、朱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冯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鲁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晓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曾用名刘妤),职工。被告:朱某甲,职工。第三人:朱某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某与被告冯某、朱某甲以及第三人朱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0月16日,原告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朱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告的该项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对第三人朱某乙的起诉。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