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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开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52号罪犯邓开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6日作出(2006)芷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开元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26日作出(2006)怀中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5日、2011年12月2日、2014年1月1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计减刑三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邓开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开元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0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此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开元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开元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