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新平与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平,刘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刘新平。被告刘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平被告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原告刘新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刘新平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