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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新平与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平,刘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刘新平。被告刘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平被告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原告刘新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刘新平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