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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建华诉姚青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俊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江建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8日。被告姚青春,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1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邹容路153号。负责人曾义,经理。被告重庆俊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街198号412室。负责人李伟建、罗跃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华诉被告姚青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俊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建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0元,由原告江建华负担。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