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异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玲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玲,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异字第00020号异议人:吴玲玲。被异议人:陈辉。2015年9月7日,异议人武玲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武玲玲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包正明审判员 崔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异字第00020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吴玲玲,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前沿组。被异议人:陈辉,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北侧丰乐种业公司住宿楼1栋501室。2015年9月7日,异议人武玲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武玲玲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包正明审判员崔明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崔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