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李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李晓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570号。负责人:吴君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欢兴,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玉。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李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立平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蒋晓菁、人民陪审员陈小勤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欢兴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诉称:原告系长兴县雉城街道茗桂华庭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被告李晓玉系该小区21幢3-2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1.44平方米。自2011年11月1日起,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截至2013年10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098元,后原告反复催讨,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0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长兴县雉城街道茗桂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规定原告为长兴县雉城街道茗桂华庭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2、补助协议一份,证明原告退出被告所在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时间延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告延期服务期间物业费标准不作调整。3、房屋所有权发证存根一份,证明被告房屋座落在原告物业服务范围内。4、催缴通知单一份,证明被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于2014年6月份向其进行书面催缴。被告李晓玉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李晓玉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晓玉系长兴县雉城街道茗桂华庭21幢3-202室的业主。2012年1月1日,原告与长兴县雉城街道茗桂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茗桂华庭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其中高层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物业服务费每年预缴一次,预缴时间为当年9月开始。2013年5月7日,原告与长兴县雉城街道茗桂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退出茗桂华庭物业服务管理时间延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告延期服务期间物业费标准不作调整。后因被告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1098元,故双方纠纷成讼。本院认为,长兴县雉城街道茗桂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给付物业服务费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1098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玉支付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09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晓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立平审 判 员 蒋晓菁人民审判员 陈小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