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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平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异字第00004号案外人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连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平与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称,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城中分理处扣划了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行的账户存款7279.84元,该账户系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以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依法开立,但账户的使用管理由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实施,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本院不能对此进行扣划。请求立即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扣划,并对扣划金额回转执行异议人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平与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79.84元,并于2015年9月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城中分理处扣划了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行的存款7279.84元。2015年9月11日异议人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10月7日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