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开前,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自行和解,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