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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开前,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自行和解,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