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商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国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328号原告李国志。委托代理人宋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负责人魏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长松,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国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志张跃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王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志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收取895元,由原告李国志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