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昌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鋆,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小舟,女,53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涛,男,27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 秋审 判 员  牛 丹人民陪审员  高贤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