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永民与刘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王永民,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牙星煤矿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李敏冬,牙克石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花,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民与被告刘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民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自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民负担。审判员 齐满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 松 来自: